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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(shù)文章
藥品之儲存條件:
註一:若長期試驗之條件已設(shè)定為30℃±2℃/65% ±5%RH時,則無中間試驗,若長期儲存條件在25℃±2℃/ 60% ±5%RH情況下進行,在加速試驗若有顯著變化12產(chǎn)生時,應(yīng)追加中間試驗。且應(yīng)對照”顯著變化“的標準加以評估。 註二:玻璃安瓿等密閉之不透性容器,可免除濕度條件。除非另作認定,否則於中間試驗,仍應(yīng)依安定性試驗計畫書,執(zhí)行所有檢驗項目。加速試驗資料須要有六個月,安定性試驗之中間試驗及長期試驗,最短涵蓋時間為十二個月。 儲存於冰箱:
儲存於冷凍庫:
含水或溶劑等可能發(fā)生溶劑流失的之製劑,若包裝在半透性容器時,安定性評估應(yīng)於低的相對濕度下,進行長期試驗或中間試驗12個月,加速試驗6個月,以證明置於半透性容器之藥品,能耐受低相對濕度的環(huán)境。
定溫40℃相對水分流失率之計算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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